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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请求返还超计划生产的黄金等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请求返还超计划生产的黄金等问题的批复
(银发[1988]62号 1988年2月15日)


人民银行四川小分行:
  你行川人行货[1988]7号文收悉。关于甘孜藏自治州政府请求返还超计划生产的黄金及自产白银,用以发展民族特需工艺品生产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关于“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的规定,总行认为,你行提出的全部返还自产白银、返还超计划生产的黄金的要求是不可行的。你省生产民族工艺品所需金银由总行统一安排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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