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
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8年4月6日 88公发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委,编委,劳动人事、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有效地维护校园内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治安秩序,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在部分重点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的指示精神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的《关于研究全国高等学校治安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以及一些大学的实践经验,现将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设立的范围、条件和审批手续国家教委、国务院其他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高等学校,可以有重点地设立公安派出所,标准是:全校学生、教职工合计五千人以上,校内环境比较复杂的可以设立;五千人以上,治安较好的也可不设;五千人以下,确实需要的,也可设立。设立公安派出所的手续是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二、派出所的编制和领导关系高等学校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驻机构,又是该学校的职能部门,与学校保卫处(科)合署办公,其人员属于事业编制,列入学校编制序列。所需编制和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学校无力解决编制的,由地方负责解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高等学校所需的编制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决。警用装备按基层派出所配备标准由公安机关统一价拨。实行由学校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业务上以公安机关领导为主,同保卫业务领导关系相一致。名称为某某市(或县)公安局(或某某分局)某某大学派出所。编制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师生员工在一万名以下的配五至十人;师生员工超过一万名的可以适当多配一点。学校派出所的干警着带有学校标志的警服,工资、岗位津贴等待遇可以参照公安干警的规定执行。
三、派出所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派出所的任务是加强治安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具体职责是:
1.加强校园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教学、科研、生活区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2.经常向群众进行提高警惕、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