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广播影电视部关于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电视片动用兵力、装备的规定
(1988年8月4日)
近年来,我国的电影、电视事业有了较快发展,需要军队协助摄制的电影片、电视片逐渐增多。为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根据近几年来变化了的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原则
(一)军队主要协助摄制反映我军光辉战斗历程的军事、战斗题材的电影、电视片,对反映其他题材的电影、电视片,应根据部队任务的可能酌情安排。当部队任务无法调整时,可由地方有关单位和民兵承担。
(二)在兵力使用上要尽量减少数量和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团,协助拍摄的时间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三)凡军队特有装备、物资,军队可根据实有能力给予必要的协助,属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如机械、车辆、船舶、运输飞机、直升机、油料和有关生活物资等),由制片单位商地方有关部门解决。如在偏远地区拍摄,地方单位无力解决时,军队在可能的条件下给予协助。
(四)军队承担的协助摄制任务,必须在不影响部队战备、训练等任务的情况下进行。拍摄大批飞机、舰艇和摩托部队活动地的场面,应进量采用特技摄影解决一般不单独调用部队;在不涉及保密和不影响演习和训练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结合演习和训练适当安排。
(五)担负战略预备队和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除可结合演习、训练协助拍摄外,不专门在承担协助摄制任务;涉及到需要保密的武器装备、部队以及第二炮兵部队的演习、训练等,不拍摄公开放映的电影和电视片。
(六)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军事预算要贯彻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加强计划管理。动用兵力、装备、物资、器材(含民兵武器以下同)等按规定标准收费。
二、动用部队、装备、物资的批准权限
(一)以下情况分别由各军区、军兵种批准:1.动用部队不足一个建制团或一千人以下的兵力、海军单艘三级舰(艇)或一个艇中队以下及相应的物资,以及需要动用的军用飞机;2.结合部队演习、训练进行拍摄;3.单独借用火炮十二门以下、枪支一百支(挺)以下等,价拨被装一百套、油料三十吨、帐蓬五十顶以下。
(二)动用部队、装备、物资超过上述数量或动用我军尖端技术装备、军事科研产品,分别由总参谋部或总后勤部批准。
三、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