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
财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
(1988年8月17日)
建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关于加强编报财务报表问题,总行曾以[88]建总会字第13号文,针对前一时期编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编报注意事项。从今年一、二季度执行情况看,大部分行都对通知作了研究,加强了财务报表的编报,但有部分行仍未引起重视,个别行对通知未作研究和部署,致使编报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报表数字不准。有的报表项目相加不等于合计;有的税利计算不准确;有的表与表数字不衔接;有的报表刚报出就进行多项调整。
二、随意增加项目或漏报项目,有的增加了项目只有数字而无文字说,漏报最多的是“应上交利润及经营投资”,“利润留成”,“综合费用率”等项目。
三、报表所列金额不按要求填列,有的应列千元位的列了百元位或元位。
四、漏报部分报表,有的漏报“税利计算表”或“专用基金明细表”;
有的将应报的几种报表分几次上报。
五、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有的迟报达半个月以上,个别行经总行多次电话催报才上报。
上述问题严重影响总行的汇总,为了切实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除建总会字第13号文已通知的外,现再补充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认真研究执行。
一、应上报季度财务报表,包括以下四种:《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税利计算表》、《专用基金明细表》((87)建总会字第213号通知明确规定在第二、四季度编报),上项报表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一次上报。
二、各分行报总行的财务报表,应用总行统一印制的报表格式,即《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按总行今年新印制的报表格式填报(新印报表名称为《财务计划执行表》、《财务计划执行明细汇总表》;
《税利计算表》和《专用基金明细表》使用总行去年决算下发的报表格式。
上项季度报表上报总行财会部一份(稽核审计部(88)建总审字第5号通知规定增报的报表应单独报稽核审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