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
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决定的联合通知
(银发[1988]282号 1988年9月10日)
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国务院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做出的关于做好当前物价工作和稳定市场的若干重要决策,是从当前实际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它不仅对稳定市场和物价,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而且对实现“稳定经济、深化改革”方针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了实现决定中对银行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做好稳定市场、稳定金融工作,特向全国金融系统的干部职工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国金融系统的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的重要决定,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要充分认识到,货币、信贷事关国民经济的全局,做好银行工作对于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物价改革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金融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认清形势,明确自己肩负的责任,顾大局、守纪律,集中全力,坚决认真地贯彻执行好国务院的六条决定,做到中央一声令下,全国统一行动,为稳定金融、稳定经济、维护改革大局做出贡献。
二、坚决把今年的信贷规模和货币发行控制在国家要求的数额之内。各地银行要切实加强信贷管理和现金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关于稳定金融的各项政策措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各专业银行和各地区的贷款规模,均不得突破。谁突破,谁负责。各地银行要坚决停止对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信贷规模以外的项目的贷款,坚决停止对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贷款,坚决停止对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同时,要加强对企业预收预付货款的管理,严禁挪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作为自筹投资来源。对小纱厂、小烟厂、小酒厂、小炼油厂和小毛纺厂等企业和经营性的亏损企业,银行一律停止贷款,已经贷款的要坚决清理收回。对产品滞销积压、质量低劣的企业,银行不再增加贷款,并要积极督促和协助企业处理积压。对企业生产储备的原材料等,要核定库存定额,超过定额标准的,银行不再发放贷款。为加强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集中管理,除国家指定的商业部门和供销社以外,各地银行对其他部门、单位一律不准发放粮食、棉花的收购贷款。对跨地区抬价收购农副产品的,坚决不予贷款,对各种从事倒买倒卖物资,抢购、囤积原材料和其他商品的各类公司,要坚决停止贷款。已经贷款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同时,各地银行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超过国家规定滥发奖金、补贴的,坚决停止支付现金,对不符合使用现金规定而提取现金的,要拒绝支付。
三、努力吸收存款,扩大资金来源。各地银行要千方百计,采取多种形式增加存款,要切实办好保值储蓄,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办好紧俏商品奖售储蓄,并要适当地增加储蓄网点,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切实保证存款的提取,要积极向广大群众做好宣传工作,力争超额完成今年储蓄存款计划,增强银行资金的供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