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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018号 1989年2月27日)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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