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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第032号 1989年4月6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
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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