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
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通知
(1989年5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全文见1989年3月18日人民日报)中指出,制定正确的产业政策,“是调整产业结构 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对“保证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认真贯彻
《决定》,是环保部门参与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一个主要方面,是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我们要结合学习贯彻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精神,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把环保工作推向前进。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
《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环保工作的要求,制定贯彻
《决定》的具体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以落实。
二、在制定环境规划、执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时,对
《决定》中明确禁止和严格限制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要严格把关。对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小钢铁、小有色金属冶炼、小铁合金、小化工、小炼油、小建材 小造纸厂以及生产《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中禁令产品的企业要坚决停止建设。
三、对老企业的污染,要按
《决定》的精神,结合产业调整和技术改造进行治理,重点污染源要限期治理和严格征收排污费。污染严重又无法治理、位于水源地和居民稠密区危害大的企业,要实行关、停、并、转、迁。要监督、落实
《决定》中关于把治理污染和综合利用项目作为重点支持项目的规定,限期治理项目应优先列入地方和部门的基本建设计划,资金和材料要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