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行业改按“价税分流
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的通知
(1989年8月1日)
今年5月12日,经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局发出了《关于进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全国纺织行业中进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为了进一步搞好这项试点,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所有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纺织企业,不论原来实行的是“实耗法”还是“购进法”,均改按“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对财务制度不健全尚不具备条件的,经过省级税务局批准可暂不进行试点。
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自1989年8月1日起试行。考虑到各地准备情况,可从198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前6个月按“实耗法”和原“购进法”计算的,按新办法进行调帐处理。
三、试点过程中,有关税收、会计核算和报表的报送等事项,均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进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