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的通知
(1988年2月26日)
国家物价局、
商业部《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的报告》业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国家统配化肥任务的生产企业,需要制定临时价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物价局批准。
二、计划外化肥,在国家物价局未规定全国统一最高出厂限价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必要制定当地最高出厂限价的,可以制定。
但全国统一最高出厂限价发布后,必须按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