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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安局关于不得随意查扣邮件的通知

铁道部公安局关于不得随意查扣邮件的通知
(公研[1988]75号 1988年5月6日)


各铁路公安局、处,工程局公安处:
  近来,多次发生铁路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部门对通过铁路发送的夹带香烟的邮包进行检查、扣押,影响了邮件的正常发送。
  《邮政法》第五条规定:“用户交寄的邮件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侦察人员认为需要扣押被告人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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