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真贯彻执行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建帐的有关规定。乡镇企业必须建帐;个体工商业户有条件建帐的,也要建帐。建帐后核算不实或搞假帐的,除按规定严肃处理外,应采用查实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为了坚持建帐的方向,必须加强定期定额户税收的管理,使其税收负担不低于建帐户负担水平。
核定定期定额的具体期限,一般以一季或半年为宜,个别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核定期限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每次核定定额,须先由纳税人自行填写“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如实申报经营情况;经过对典型户的调查和测算以后确定其应纳税额和缴纳期限,并书面通知纳税人依照执行。
定期定额户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定额和期限主动缴纳税款。对逾期未缴的,除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纳外,并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屡催不缴的,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定额确定后,情况发生变化,营业额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定额20%时(这是就全国而言,各地应有所不同,具体比例可由市县税务机关分行业确定并书面通知业户),纳税人应及时自行填写“定期定额纳税变更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下达“定期定额纳税变更通知书”,正式变更定额,并从变更的次月按新的定额纳税。如纳税人未及时如实申报变更的,经税务机关查出后,按偷税论处。
四、加强部门配合,搞好综合治理
要搞好税收源泉控制。在工业销售、商业批发、委托加工等都要加强代征、代扣、代缴工作。并要根据工作需要,扩大“三代”单位。“三代”税源较大的地区,应设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三代”税收。
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交通、邮电、个体劳协和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协作,特别是在集贸市场上更要搞好部门配合,实行联合办公、联合办案。
要采取多种办法,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建立协税护税组织,培养协税护税积极分子,开展多种形式的协税护税活动,对协税护税有功人员要给予必要的不同形式的表彰。
五、适应形势要求,提高干部素质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管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认真贯彻执行税务专管员“五要”、“十不准”的规定,推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公开办税制度,秉公执法,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要充分考虑到他们征收任务繁重,工作条件艰苦的实际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以稳定农村和零散税收征管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