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征字[1988]24号 1988年9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几年来,随着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迅速发展,给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尽管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仍然比较薄弱,漏征、漏管和偷税、漏税现象比较普通,有些地方对乡镇企业减免税收的口子开得过大。为了更好地执行税收政策法规,贯彻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1988年7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精神,特就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由于税收管理薄弱,偷漏较多,减免失当,致税负偏低,流失了大量财政收入,不利于各类企业之间平等竞争,不利于缓解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不公。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教育干部认识到搞好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和财政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这部分税收零星分散、征收难度大,征收任务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部充实征管力量。农村税务所要坚持按经济区划设置,并作为市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
二、加强管理工作,改革管理形式
要集中时间和力量,结合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对乡镇企业减免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负担和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发现问题,认真解决。并要针对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特点,相应地建立健全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帐务、票证等项管理制度。
要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配合,正确划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严格审查乡镇企业隶属关系、分配关系、经营方式、组织形式、资金账户、账簿设置以及盈亏核算等情况,凡不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应分别按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的有关规定征税。
要按照税收征管与检查(或征、管、查)分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改革现行传统的征收管理形式。凡有条件在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管中实行这种征收管理形式的,都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行。并要认真加强发票管理所、税务检查站和稽查队的工作。
三、搞好定额户管理,完善征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