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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地质科技进步奖奖金来源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地质科技进步奖奖金来源问题的通知
(建总投字[1988]第285号 1988年11月18日)


地矿部、冶金部、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化工部、轻工部、建材局、有色总公司、黄金总公司、全国金矿地质领导小组,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加发深圳、南京、成都市分行:
  关于地质科技进步奖奖金来源问题,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18号文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属于国务院各部门批准授予的科技进步奖,其奖金来源“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支付”。鉴于地质勘探行业的节约、收入和利润已全部留用,并建立了生产(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因此,凡属各地质主管部门批准授予的地质科技进步奖,其奖金应由生产(事业)发展基金支付,不得从预算内地质勘探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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