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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通知
(银发[1989]14号 1989年1月14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精神,完成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切实把各级人民银行建设成为廉洁高效、遵纪守法的机关,现结合人民银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规定:
  一、人民银行各级机关和工作人员要遵守法纪,秉公尽责,不弄权渎职,不以权谋私。在各项业务和经济活动中,严禁利用掌管货币、信贷、外汇等权力及其他工作之便,向下级行或其他单位索取好处,为小集体搞“福利”,为自己的亲属、亲友、子女安排工作;不准利用银行资金为个人、亲友或小单位谋取私利。
  二、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楼堂馆所的决定,严格审批手续。各级行兴建办公楼、招待所等,必须报总行审批。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准在经营活动中收取除利息以外的“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等;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坚决压缩行政开支,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不准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借口、采取任何形式,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和实物;不准将公家的钱转入各单位的“小金库”,更不能把信贷资金挪做它用。
  四、严格控制会议。要认真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节约开支。任何会议,无特殊情况都不能在旅游旺季到旅游区和风景区召开。会议要坚持从简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不搞宴请,不发纪念品,不得公费组织旅游。
  五、坚决反对和抵制送礼和受礼、大吃大喝等不良风气。上级行到下级行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或系统内兄弟行之间相互来往,不律按规定标准接待。严禁索要和无偿接受下级行和企业、单位的工业品、农副土特产品,严禁下级行用公款向上级行(或个人)馈赠土特产品、工业品和其他礼品。
  六、严禁机关和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凡已参与经商办企业的银行工作人员,要按国家规定,与机关彻底脱钩。严禁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之以各种名义办公司、当顾问,牟取不正当的收入,或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经商提供条件。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办发[1988]11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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