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8年4月18日)
加强国营林业局、国营(采育场、伐木场)、国营苗圃和自然保护区(系指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下同)所辖国有山林权属的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九八七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即中发[1987]20号文件)强调指出,要“坚决依法保护国有山林权属不受侵犯。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的山场、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坏”。但是,近来在一些地方随意挤占、划拨国有山林,不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国营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以及哄抢盗伐、乱采滥掘破坏森林植被等情况仍屡禁不止,有的已严重危及国营林业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森林法》和中发[1987]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的管理,特作以下通知:
一、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苗圃和保护区等林业单位(下称国营林业单位),任何其它部门或单位都不得擅自改变其隶属关系。如确实需要改变个别国营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时,要求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林业部审批。其中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时,应按《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二、国营林业单位的山林,凡是目前权属清楚但尚未发出林权证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争取在今年内结束发证工作。个别国营林业单位的山林确实存在权属争议的,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抓紧处理,尽快确权发证,不能久拖不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协助政府抓紧做好这项工作。
三、国营林业单位对自己经营范围内的的各类土地、野生动植物和其它自然资源,要切实加强保护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随意占用、破坏。如确实需要占用国有林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作设施、开采矿藏(包括采砂、采石等),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国营林业单位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和没有履行占地审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国营林业单位有权拒绝他们进入本经营范围内从事任何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