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科研津贴实施办法的修改补充意见
([88]科发干字0551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适应科技体制改革,有利于科技人员投身到科技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现对(84)科发干字0574号《
关于科研津贴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作如下修改补充。
一、按获奖项目等级实行项目津贴总额包干。
各单位根据参加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审批享受科研津贴的人员及津贴标准。
项目津贴总额的控制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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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等级 │控制数(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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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特等奖 │ 350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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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一等奖 │ 250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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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二等奖 │ 200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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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三等奖 │ 15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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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四等奖 │ 100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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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级特等奖 │ 25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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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级一等奖 │ 15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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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级二等奖 │ 100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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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 10 │
│院级三等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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