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药政局转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港商利用邮寄方式作药品广告推销活动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88]卫药政字第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粤卫函[1988]第32号文“关于港商利用邮寄方式作药品广告推销活动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批复”指出的问题是严重违背我国药品广告宣传管理的违法行为,请各地密切注视。进口药品的广告宣传也应按照《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部,
新闻出版署[87]卫药字第1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办理审批手续;对于非法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必须制上,依法处理。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