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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编委《关于印发司法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编委《关于印发司法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88]司发办字第300号 1988年1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我部的“三定”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各省、自治化、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制定本单位的“三定”方案时,可参照司法部这一方案的规定。本方案提出“为了保证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秉公履行职责,司法部以及司法厅、局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二类管理。任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时必须征得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意”,请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今后任免司法厅、局领导干部以及司法助理员,按国务院批准的上述意见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

印发《司法部“三定”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八年十月八日上午,李鹏同志生情召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用法部“三定”方案》,现予印发。

司法部“三定”方案

(司法部 1988年10月15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政府的法制工作,合并职能重复或相近的机构,理顺关系,司法部的职能要加强等指示,司法部拟强化五个方面的职能;一是强化参与立法的职能,将法律政策研究室改为法规司,统一对立法部门以及其他单位送来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及规章世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自身的立法工作。二是为经济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将公律司分解为公证司和律师司。加强对律师、公证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业务的指导,使这项工作开展得更好。同时统一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定以及其它类型 的法律服务机构,以保障这些机构切实能依法办事。三是强化管理劳改、劳教工作的职能,按照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司法部应把劳改、劳教工作管得更好的指示,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与经济效益,促进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四是强化管理基层基础工作的职能,将调解司改为基层工作司,重点抓好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抓好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以保障和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依法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五是强化深入普法的职能。在学法用法的基础上,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巨映情况,提出建议,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司法部是国务院管理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国家的执法机关之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改革为动力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通过开展司法行政各项业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为保护人民民主权利服务,努力为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作贡献。
  一、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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