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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宾馆、饭店聘请的外国饭店管理集团管理费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宾馆、饭店聘请的外国饭店
管理集团管理费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1988]125号 1988年5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目前有些旅游宾馆、饭店聘请外国饭店管理集团进行管理,对外国饭店管理集团受聘进行管理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应依照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服务性业务部分”的规定,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过去有些地区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应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改按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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