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为从事劳改劳教工作
三十年的干警颁发荣誉证书证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5月8日 (88)司法人字第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司法部关于为从事劳改劳教工作三十年的干警颁发荣誉证书证章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司法部关于为从事劳改劳教工作
三十年的干警颁发荣誉证书证章的暂行规定
为了继承发扬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表彰他们为党的劳改劳教事业做出的卓越贡献,司法部决定为从事劳改劳教工作三十年的干警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一、颁发荣誉证书证章的范围
1.劳改劳教系统在编在职干警,从事劳改劳教工作满三十年的;
2.在劳改劳教系统离退休的干部,离退休前从事劳改劳教工作满三十年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颁发证书证章
1.已调离劳改劳教系统的;
2.“三种人”及“文革”中犯有严重错误的;
3.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的;
4.正在受审查的。
三、从事劳改劳教工作时间的计算
1.从事劳改劳教工作时间一律从参加革命工作后参加劳改劳教工作之日算起;
2.劳改劳教系统的工人和工勤人员现已转为民警或转为干部的,其在劳改劳教系统从事工作和工勤人员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3.原在劳改劳教系统工作,因受错误处理中断劳改劳教工作,落实政策后又回劳改劳教系统工作,现为干警的,其中断时间应连续计算;
4.原系劳改劳教单位工作人员,“文革”期间随单位整建制移交地方,后因单位整建制收回又从事劳改劳教工作,现为干警的,其中断时间应连续计算;
5.原系劳改劳教系统工作人员,参军后复员转业或上学后毕业回劳改劳教系统工作,现为干警的,其参军、上学时间应连续计算。
四、荣誉证书证章每年颁发一次。颁发时间定于每年第一季度。
五、颁发证书证章,由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