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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8年7月5日)


中国银行:
  你行[88]中综字第84号文《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专业银行到期不能归还人民银行贷款的问题,我行银发字[1988]24号文明确规定:人民银行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改按每天万分之三计收利息。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并不是罚息。因此,你行兰州分行逾期贷款利息应计入成本,不应按挤占成本处罚。
  你行所辖分行应积极采取措施,按期归还所欠各地人民银行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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