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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盐业基建“拨改贷”投资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盐业基建“拨改贷”投资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8年7月8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国家计委计轻[1987]2238号文《关于解决盐业几个问题的通知》,我行已以[88]建总信字29号转发。有关盐业“拨改贷”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盐业建设项目“拨改贷”利率由年利率4.2%调整为2.4%。
  二、盐业建设调整“拨改贷”利率的范围仅限于盐场和盐矿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盐业系统的机械厂等。
  三、贷款银行应与借款单位对原签定的“拨改贷”借款合同确定的利率进行调整。为了便于计结利息,调息期从1987年12月21日起实行,对于1987年12月20日已结计(虚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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