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中药饮片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营[1988]42号 1988年7月11日)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市税一[1988]465号)《关于对加工中药饮片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据你局来文称:根据
财政部《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7]254号)中所附的《已经停止执行的减税、免税规定》表中所列,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营[1986]47号)中的第
一条免税规定已经停止执行,由于原免税规定是对产品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均免征,按新规定对加工中药饮片的营业税是否仍继续执行原免税规定,不够明确。经查。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九日财政部下发的(财税[1987]254号)《关于
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中所附《已经停止执行的减税、免税规定》表中第三项称:“财政部税务局(财税营[1986]47号)规定停止执行,是指医药生产企业加工生产中药饮片的产品税。至于医药生产企业加工中药饮片取得的加工费收入,仍继续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