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通知
(1988年8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银发[1988]249号“关于公布《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通知”及《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转发你行(附后)希知照执行,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我行尚属初建试办阶段,主要在大、中城市办理集体企业和工商个体户的存、贷款业务。各行已开办(包括入股联办)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应按通知的要求,由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城市信用社与建设银行仍保持原有的资金融通往来关系。
二、各行在城市信用社入股的股息和收益的分配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协商确定;我行在城市信用社的机构人员和财产可根据当地业务发展的需要和我行现有的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和安置,一般不宜再作扩充。
三、各分行应将由人民银行领导管理的城市信用社的数量,存贷款余额以及入股股金等情况专题上报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