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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9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邮电部:
  遵照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决定,人民银行与各专业银行共同商议后,确定从1988年9月10日开始,对城乡居民个人3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指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实行保值贴补。
  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以及城市、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部门以及其他允许办理人民币储蓄的金融机构,对3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都按保值储蓄贴补率予以贴补。
  二、对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的长期定期存款不实行保值办法,并严禁将国家资金或集体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保值储蓄。储蓄和稽核部门要严格审查,如发现将公款存入保值储蓄的,一律不予计息。
  三、储户的保值储蓄收益率为规定的储蓄利率加上人民银行总行参照国家统计局的零售物价指数按季平均计算的保值贴补率。城乡居民个人3年、5年、8年定期储蓄存款的现行利率和利差不变,保值贴补率由人民银行总行在执行季度前15天公布下达全国各地统一执行。 (计算办法、依据见说明)
  四、保值储蓄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如果需要提前支取时,则不享受保值贴补,只按原规定利率计息。
  五、保值储蓄存款到期不取并不办理转存手续,从存款到期日至提取存款日,只按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不再给予保值贴补。
  六、保值储蓄贴补率跟随物价浮动,如果出现物价指数下降到银行规定的3年期、5年期、8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下时,仍按同档次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七、为了便于反映3年期以上保值定期储蓄存款的变化情况,相应增设下列科目:
  (一)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内增设“0523保值定期储蓄存款”科目,列入第二类(储蓄存款类)“0521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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