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国家教委(87)教外综字210号文的要求,对出国留学人员政审标准为: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实际工作中有突出表现;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3.组织纪律性强;4.道德品质好,作风正派。
(二)业务水平较高,是学术带头人或业务骨干的培养对象。
(三)外语基础较好,在考试达到出国培训线后,经过短期培训能适应国外生活、工作、学习的语言环境。
(四)身体健康。
五、公费出国留学计划,应根据院和研究所的战略目标优先支持以下项目、学科和单位:
国家攻关项目;
“863”高技术研究项目;
院重大项目;
军工项目;
高技术开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基础研究的前沿学科;
开放研究所和开放实验室。
对于边远地区研究单位的派遗出国留学工作,将继续给予帮助和支持。
六、根据留学人员派出方式和身份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派出类别:(1)高级访问学者(高访)从副研究员和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选拔,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出国进修或合作研究半年。(2)访问学者(进修)从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和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大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或硕士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员中选拔,年龄一股不超过45岁。出国时间为一年。(3)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博)按国内招收博士生的条件从硕士毕业生中选拔,年龄在35岁以下。(4)国内、外导师合作培养博士生(合培博士,以访问学者身份派出)按《中国科学院中外合作培养博士生暂行办法》办理。(5)出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从国内培养的毕业博士生中选拔,到国外高水平的大学和科研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一年至一年半。
七、国家公费和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主要派遣具有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扎实的访问学者,在国外工作一段时同后及时回国参加工作。公费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派遗,坚持“少派、精派”的方针,其人数控制在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八、将院公费留学人员的出国审批权下放给各派遣单位。院在宏观上,对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数量、国别、访问学者与博士生比例、重点业务方向等加以控制,各派遣单位对出国人员全面负责政治、业务、外语和身体四个方面的审查、考核,名单确定后报院复核并办理出国手续。
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仍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