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在我院试行公费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有关条例的通知
([88]科发教字1352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院领导提出的转变机关职能、下放权力的要求,在总结多年派遣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公费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暂行条例》(附一)、《中国科学院高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人员公费出国进修条例》(附二)、《中国科学院外语人员公费出国进修条例》(附三)和《中国科学院专利业务人员公费出国进修条例》(附四)。今后我院公费出国留学的各项工作,均按上述各条例的规定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提出,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计划申报表》(略)
《在国外公派留学人员情况表》(略)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一:
中国科学院公费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暂行条例
一、为适应对外开放,深化改革,进一步做好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二、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系指由我国政府或研究所、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经费、被派遣去国外从事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凡是以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出国的留学人员,称为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凡由院提供经费出国的留学人员,称为院公费留学人员,凡是由单位提供经费(包括执行单位与国外机构的交流协议)出国的留学人员,称为单位公费出国留学人员。
三、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要坚决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出国留学方针。各派遣单位要抓住精心选派、加强管理和合理安排三个相互关联的环节,认真做好工作。
四、选派公费出国留学人员要坚持政治、业务、外语和身体四个方面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