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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倍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的若干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加倍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的若干规定
(1989年2月16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国发[1989]6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对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各行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好各项业务,不得擅自越权对外签约借款或提供外汇担保。
  凡在国务院通知下发前已经发生的,该立即纠正,并报告总行。
  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从1989年起,我行系统境外借款业务,原则上由总行统一办理。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办理境外借款业务的分行,凡已由当地政府同意核定境外借款指标的,应向总行提出报告,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办理境外借款业务,并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工作,落实还款责任。同时,应定期向总行报送境外筹资情况及报表。
  三、各行应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担保的管理。外汇担保不仅是对外信誉的保证,而且对外承担了偿还债务的责任。各行办理外汇担保业务,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银发[1987]18号文件公布的《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和总行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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