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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食品厂注册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及各类出口食品监管检验细则和有关规定。
  2.对国外注册厂、认可厂参照有关进口国卫生当局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健全对注册厂的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不同形式的监督检查工作。
  1.日常检查:各地商检机构应派员加强对注册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重点抽查:各地商检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对注册厂重点检查。
  3.各省(区、市)商检局对本省(区、市)主要食品注册厂一般要求1—2年组织全面检查一次。小组可由商检局自行组成,也可由商检牵头组织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外贸经营部门和卫生部门参加。
  4.国家局将视情况组织对注册厂的检查。
  5.对对外注册厂(包括认可厂)的定期复查。根据国外卫生当局对注册厂考核检查要求,有关省(区、市)商检局对对外注册厂每年应全面复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家商检局。
  凡获得国外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应随时能接待国外有关卫生当局派员考察或公务复查。对所提的改进意见,应由厂方整理成文字资料,由外宾签字后交工厂及当地商检局备查,并报国家商检局。工厂应采取措施积极改进。并由当地商检局将改进情况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记录。重要情况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家局。对各注册厂应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原则处理:
  1.凡在个别方面违反《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及其有关规定,但对产品卫生质量没有构成直接威胁或影响不明显的问题,应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限期改进。
  工厂在被警告或批评后,仍改进不力,可暂停止接受其出口报验,待改进符合卫生要求后,方予恢复接受报验。
  2.对直接影响出口产品卫生质量的因素,或由于卫生管理不严造成产品卫生质量发生问题的出口食品注册厂,应即停止生产出口产品,并限期改进。
  3.凡管理比较混乱,产品卫生质量连续出现问题,出对商检所提改进意见不采取措施积极改进的工厂,应上报国家商检局吊销其出口注册证书。
  被吊销注册证书的食品厂,三个月后方可在改进的基础上申请本省(区、市)商检局复查。经检查合格后报国家局批准恢复其注册。
  四、对产品卫生质量的检查处理按下列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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