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日本空运企业驻华办事处
人员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始日期的通知
(国税外字[1989]199号 1989年7月15日)
北京市、大连市税务局:
关于对日本国全日本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于今年4月13日以[89]国税外字第111号文批复大连市税务局(抄送北京市税务局),应自前税务总局[88]财税协字第24号通知所确定的免税期满后,于1989年4月1日起恢复征税。嗣后,我局分别接到全日本航空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于今年4月17日来函和日本航空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于今年4月18日来函,要求继续给予免税。我们考虑到,中日两国政府于1974年9月28日交换关于对用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或收入互免税收的换文时,双方曾就该换文的有关问题,签署了一项《会议纪要》,载有对航空公司代表处人员的工资“将不发生所得税的征税问题”的谅解。尽管1974年换文于1983年9月6日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双方已换文明确,自中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之日起停止有效,与1974年换文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也自应同时废止,但双方毕竟曾有过对航空公司驻在人员免予征税的谅解。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对全日本航空公司驻京办事处和日本航空公司驻京办事处来函的要求,曾表示将同日本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磋商,并电话通知你局暂缓征税。根据今年6月6日与日方的磋商,并考虑到日本国对派出境外驻在人员,自出国第二天就视为非居住者,对该员工资免除税金等情况。现决定对日本国空运企业驻华办事处人员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鉴于前一时期曾明确暂缓征收,恢复征税的日期,可以改为自1989年7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