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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9年8月1日)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苏劳险[1989]19号文收悉。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获得荣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请严格按照[81]劳险字14号和劳人险局[1982]8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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