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搞好税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1989年5月26日 (89)国税改字第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司法厅(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司法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扬州培训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政策工作的通知》要求,当前,在治理、整顿中,各级税务、司法行政部门要紧密配合,积极行动,切实搞好税收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工作。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税收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习惯,对于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整顿税收秩序,制止偷税漏税和越权减免税,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及、司法行政部门要有充分的认识。要把税法宣传教育摆在当前工作的突出们置上,认真研究,协同配合,切实安排落实。
二、各级税务、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普法教育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税收法规。在普及宣传教育的同时,要有计划地对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以及私营企业投资者、城乡个体工商业房进行重点税法培训,并予以考核。
三、各级税务、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指导安排所属税务、法制报刊开辟宣传专栏,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税法宣传。提倡各地一年搞两至三次税法宣传月或宣传周活动;在集贸市场可建立税法宣传站,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搞一些税法宣传画。在厂矿、街道、公共场所张贴宣传。
四、在宣传教育活动中,要大力宣传、表彰纳税好的典型,对偷抗税严重的要公开揭露,依法严肃处理。
五、开展税收法规宣传活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切忌大轰大嗡,搞花架子。各级税务、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检查、督促和指导宣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要正确把握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做到宣传准确不走样,有关涉及税收业务问题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