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关于执行新银行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关于执行
新银行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6月2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89]17号《关于执行新银行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行,请速转知所属执行。
  另根据我行具体情况,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关于在县、市未设立建设银行机构的印模提送问题,要求各分行将建设银行“票汇专用章”的印模提送给所有能解付银行承兑汇票的其他专业银行机构,具体提送方法由各分行提出方案,商得当地人民银行同意后提送。
  二、关于我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用压数机问题,暂维持原来作法,即使用原配备不带识别代号的压数机。
  三、为保证汇票安全和便于兑付行准备资金,我行建总发字[89]第96号文规定:签发行在签发20万元以上大额汇票时,应向兑付行拍发核对电报。经商得人民银行同意,我行有关20万元以上额银行汇票的跨系统解付,亦执行人民银行银会计(1989)17号函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