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988年10月19日)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8]49号文转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几点意见》,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58号文件以后又一个指导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对我国地方病防治工作,必将起到推动作用。现就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49号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为解决全国高层次的地方病防治协调机构,国务院同意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筹协调国家有关部委对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工作,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对各级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应加强管理,稳定队伍,其人员编制应纳入政府的编制序列。
二、地方病防治工作社会性强,卫生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密切合作,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则,并在执行中抓紧落实。
三、国办发[1988]49号文中提出要认真解决防治经费,各地要有计划地调整卫生事业费支出结构,逐步提高防病经费的比重。贫困地区的地方病防治经费,要争取在国家无偿扶贫经费中提取10%用于地方病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