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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短期贷款计收利息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短期贷款计收利息问题的复函
(银复[1989]90号 1989年3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你行[89]皖人银字第058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逾期贷款的处理问题。总行银传[1988]45号文规定,对逾期贷款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如五天内尚未归还,从第六天起改按万分之十计收利息。这一规定是在一定时间内从严管理的措施。总行今年下发的银发[1989]40号文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的处理,从二月一日起,原订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的,均不作调整”,对五天内尚未归还,从第六天起加倍收取利息的问题未作规定。因此,你行应按照今年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同时继续加强对逾期贷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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