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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局关于江西省发证办《关于麻风病人是否发证的请示》的批复

公安部治安局关于江西省发证办《关于
麻风病人是否发证的请示》的批复
(1989年6月12日)


江西省颁发居民身份证办公室:
  你办1989年5月12日来函请求有关麻风病人的领证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患麻风病的公民,如年满16周岁,原则上也应当根据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鉴于麻风病是一种传染性疾病,凡住院治疗的患者,应按照医疗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社会生活事宜。如果医疗卫生部门认为患者可以依法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应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要注意保证发证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如果医疗卫生部门认为患者不宜与发证工作人员接触,应尊重他们的有关规定,可以暂缓办理,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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