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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委托我院北京器材供应站办理专控商品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委托我院北京器材供
应站办理专控商品工作的通知
(1989年7月5日)


  根据工作需要和加强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做好我院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经研究决定,计划局委托北京器材供应站办理院属京区各单位、院管各公司购买专控商品的工作。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1.认真执行控办要求,加强对专项控制商品的管理,不能先斩后奏,如发现有违反控办规定者,立印停止其单位专控商品的报批。
  2.办理购买专控商品的手续,按《办理购买专控商品实施细则》(见附件)的规定执行。同时,京区各单位、院管各公司应按照(88)科计字008号文《中国科学院转发〈关于一九八六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记好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帐,完善控办的管理工作。
  3.为了便于掌握各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请认真填报《社会集团购买力季报表》(略),此表于季后十日内上报北京器材供应站,对不上报者,停止下季度专控商品的审批。
  附件:《办理专控商品实施细则》

  附件:

办理专控商品实施细则

  一、根据[89]计字085号文规定,北京器材供应站受计划局委托,负责院属京区各单位、院管各公司专控商品的计划、管理和审核上报工作。
  二、根据[89]控购字第1号文《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专控商品由原来的29种扩大到32种,专控商品目录如下: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
  2.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
  3.摩托车(包括用油及电动的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沙发
  5.地毯(包括纯毛、含毛混纺和化纤地毯)
  6.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
  7.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
  8.录音机和多用机
  9.录像机(包括摄影机、放像机、编辑机、监视器和投影机)
  10.照像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
  11.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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