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扩大药品
不良反应监察报告试点单位的通知
(卫药政[89]字第210号)
北京、上海、广东、黑龙江、湖北省(市)卫生厅(局),总后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试点单位:
根据《
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一九八八年我们在北京、上海的十所医疗单位开展了药物不良反应监察试点工作,据试点工作总结看,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察工作,对促进合理用药和提高医疗质量有着现实意义。为进一步扩大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工作,经研究我们决定除原十所医疗单位外再增加广东省人民医院、哈医大第二附属医院、北京301医院、湖北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为药品不良反应监察试点单位。请各单位将该项工作纳入本院议事日程,并予以重视。为了统一监察目标和填写报告,在适当时候我们将举办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讲习班,届时请各试点单位派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