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信贷收支月报项目口径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9年10月24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总行财会部以建总函字[89]第230 号文增设了部分会计科目。 现将有关会计科目在信贷收支月报项目中的归属明确如下:
一、新设会计科目“113 核定中央专项限额存款”和“112 核定中央专项限额”分别并入信贷收支月报项目“803 中央拨存资金及限额存款”和“901 中央限额及上年支出”中。
二、新设会计科目“297 代收保值公债款项”并入信贷收支月报项目“801 财政性资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