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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加收地方性附加费应按规定并入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加收地方性附加费应按规定并入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营[1988]63号 1988年9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内税一[1988]368号)请示收悉。关于邮电部门加收地方性附加费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关于一切销售或经营收入均应依法征税的通知》(财税[1987]119号)明确规定:对纳税人……从服务对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收入,除税法规定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不予计税的收入以外,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税法规定计入业务经营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你区邮电部门随营业收入加收的地方性附加费,应当并入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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