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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废水治理考核方法》的通知

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废水治理考核方法》的通知
([89]纺生字第003号 1989年1月23日)


  现将《纺织工业废水治理考核方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在试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告纺织部生产协调司。
  这个方法是在纺织工业部生产司原“印染废水治理分档考核办法”的基础上修订的,将原来仅考核印染废水扩大到考核包括化纤、洗毛、麻脱胶等废水在内的整个纺织工业废水,并在考核方法和标准上作了适当的修改。本办法从1989年1月起开始试行,原《印染废水治理分档考核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纺织工业废水治理考核方法(试行)



  为促进纺织废水治理工作,提高废水治理水平,减少环境污染,持制订本考核方法。
  一、废水治理考核由各地区分行业进行,具体分类如下:
  1.印染废水:包括棉、毛、麻、丝、化纤、针织、复制等企业的染整(预处理、染色、印花、整理)废水。
  2.化纤废水:包括粘胶纤维、锦纶、维纶。涤纶,晴纶生产废水。
  3.麻类脱胶废水:指单独处理或排放的脱胶水。如与麻染整废水混合处理的,则应计入印染废水中。
  4.浆粕废水:指单独处理或排放的。如与粘胶纤维纺丝废水混合处理的,则应计入粘胶纤维生产废水。
  5.洗毛废水:指单独处理或排放的。如与毛染整废水混合处理,则应计入印染废水中。
  6.纺机生产废水。
  对需治理废水量为200吨/天以上的企业进行考核,需治理废水量小于200吨/天的企业暂不考核。
  二、考核标准
  以Gs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依据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见考核表格)
  1.废水治理企业个数(包括需治理企业数、已治理企业数),治理率。
  2.废水治理量,包括全年需治理废水量,已治理废水量。已治理与需治理水量之比为治理率。
  3.废水经过治理后需各项指标全面达标分可计入达标水量,达标水量与已治理废水量之比为达标率。
  四、考核办法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厅局负责汇总本地区考核数据(包括本地计划单列市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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