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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五十八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应有计划地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场长、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专业技术训练。场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发证。
  第六十条 企业要经常组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对职工要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危害性及有效防护措施。根据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的特点,在每项作业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对从事尘毒危害作业的人员要进行尘毒的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第六十一条 企业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劳动安全的入场教育,车间(队)教育和班组教育。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等。
  第六十二条 企业对调换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操作方法的劳动安全教育。对救护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卫生技术专业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工作。
  第六十三条 企业的电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爆破、金属焊接、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辆、机动船舶驾驶和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按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执行,并经县(含县)以上有关部门或受委托的农垦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或执照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六十四条 企业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进行群众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对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问题有权参加调查处理;对拒绝接受违章指挥的职工,有权予以支持;险情特别严重,现场指挥人员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岗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定期讨论安全生产和职工危害情况,并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职工要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以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所有职工都应积极主动地消除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指出改进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建议;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六条 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可越级报告,任何领导不得打击报复;对于违章操作,任何人均可监督制止。当险情特别严重时,可以制止作业,并报告上级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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