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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生产企业具有保证该产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检测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生产企业能承担因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而造成事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压力机械、厂内运输机械、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要经劳动部门的有关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实行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制度。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安全认可证后,方可进行有关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业务。
  特种设备安装结束交付使用前,由劳动部门相应的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特种设备,其生产企业应首先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后,方可向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一切单位不得购买和使用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机器、设备。
  第四十五条 设备安装和使用过程中,企业应遵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所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保证安装质量,并在使用期限内保证设备的安全卫生技术性能。
  第四十六条 企业自制、改造的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规定。
  自制、改造的特种设备,应遵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用生产设备达不到安全卫生技术要求时,企业应积极地进行改造,采用可靠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对设备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飞出物,过冷、过热、噪声与振动现象,粉尘、有害气体、有害蒸汽、易燃易爆、放射和辐射性物质及设备的可动零部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电器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醒目的警告标志。设备的控制和调节系统要有保护装置。所有保护装置要经常检查,保证其安全可靠。
  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又无法改造的设备应停止使用,对不停止使用的企业,当地劳动部门相应的监察机构有权查封,并做出查封标志。经劳动部门监察机构查封的设备,任何单位不得启用。
  第四十八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劳动部门相应的监察机构登记,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才能投入运行。
  使用单位必须对运行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定期检验工作,可由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也可由当地劳动部门的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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