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工艺的要求合理安置生产和辅助设施,妥善安排作业人员,保障职工有安全作业的地面和空间。
  (一)劳动场所的地面应当平整,保证不致使职工滑倒、跌伤、碰伤;
  (二)地面至屋顶的净高应达到保证职工安全作业的高度;
  (三)所有的坑、沟、洞等都应设置围栏、盖板、警示灯;
  (四)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应当整齐、防止坍塌、倾倒;
  (五)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人行道和车辆通道。
  第三十三条 在室内的劳动场所应设安全门。在楼上作业或需登高作业的场所,还应设安全梯。
  第三十四条 劳动场所应根据不同季节和天气分别设置的防暑降温、防冻保暖、防雨雪、防雷击的设施。
  第三十五条 劳动场所及出入口通道、楼梯、安全门、安全梯等处,均应有足够的采光或照明设施。易燃、易爆劳动场所的照明电器和线路必须符合防爆的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劳动场所,还需增设应急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有职业危害的劳动场所,应当根据危害的性质和程度,设置相应可靠的防护设施、监护报警装置、醒目的安全标志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抢救和安全疏散的设施。
  第三十七条 所有防护设施和应急设施都必须做到完好、可靠,同时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检查、使用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机械、工具设备,应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劳动安全和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由劳动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应具备下列安全卫生要求:
  (一)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二)具有直接的或间接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三)基本符合人体工效学的原则;
  (四)生产设备的运输、储存、安装、使用时,不能对人员造成危害;
  (五)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排放超过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为减少有害物质排放应配备净化通风装置。
  第四十条 生产设备的安装,应根据技术文件的要求,保证各项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同时安装。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进行安装验收时,应同时检查验收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建卡归档。
  第四十一条 定型批量生产的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经企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机构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审查签字;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