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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监督企业按规定提取劳动保护措施费和检查措施项目的实施;
  (五)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检查、竣工验收和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
  (六)与有关部门一起共同做好职工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七)督促有关部门搞好易发生危险的特种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保证安全运转;
  (八)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督促有关部门提出实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预防措施;
  (九)调查研究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规律,提出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对策。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预防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的管理措施和治理规划;
  (十)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竞赛、评比、奖励活动。
  第八条 企业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一)建立以场长(厂长、经理、矿长,以下简称场长)为首的各级行政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制。场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保证本单位有完整的安全生产体系和先进的管理技术水平,定期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职工、工会的监督。分管其它各项工作的副场长也应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二)建立安全生产机构,贯彻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
  (三)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中的计划、财务、生产、供销、技术、设备、劳动、人事、宣传、教育等各职能机构都应该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分别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并接受安全生产专职机构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四)建立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各工种,尤其是特种作业工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五)车间、工段和班组,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专职机构的人员配备:农牧企业要根据规模大小和机械化程度的高低,配备一至五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交、建、商等企业按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二到五配备专职人员;不满五百人的企业也要配备专职人员;矿山企业无论大小都要配备足够的各类安全技术专职人员。
  第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专职机构,在场长的领导下进行日常的管理和企业内部的监督工作,接受当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职管理机构对达到劳动安全要求的单位发给《劳动安全合格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及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再报告上级领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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