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
(1989年8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总行银发[1988]391号文明确规定,自1989年8月1日起废止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为便于做好该结算方式的废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于8月1日停止受理收款单位向外办理托收。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在8月1日之后收到在此日之前办理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应予受理,并按照原办法的规定执行,但对单位延期付款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到今年九月底要全部清理结束。
  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废止后,结算贷款亦将停办,一些大型骨干企业(如煤炭企业等)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因此影响其资金周转。对此,使用商业汇票的,可以办理贴现补充流动资金;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请有关专业银行在核定这类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时考虑这种因素。
  三、各行要积极组织企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预收、预付货款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办理商品交易的款项结算,防止借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废止,擅自预收、预付货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