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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警告;
  二、处以相当于多提或少提折旧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固定资产折旧管理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系按(88)财商字第474号《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仅限于工商银行内部各级行处执行的固定资产折旧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工商银行附属独立核算的各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按(86)财工字第106号文件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同时实行。原工商银行有关规定有与本“细则”规定相悖者,一律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工商银行总行。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


  为适应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的实施,对原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及补充规定:
  一、固定资产标准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财务制度第九章第六十四条作如下修改: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机具和其他各种财产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报损
  1.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且已确无使用价值的应按报废处理。
  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能源消耗过高、工程或产品质量低劣、经营管理不善、自然灾害等原因在未达到使用年限前失去使用价值的,应按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处理。
  2.固定资产报损审批权限,考虑到财产报损与资金报损相比,有其特殊性,故对固定资产报损审批权限的规定修改如下:
  (1)固定资产价值在1000元以内的由县支行及城市办事处审批;
  (2)固定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内的由地区中支、省辖市(分)支行审批;
  (3)固定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内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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