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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用于交纳融资性固定资产租赁费;
  五、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六、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九条 各行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应如数转作折旧基金(即更新改造基金)不得挪作他用。折旧基金可以同业务发展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 折旧基金由各级行处按规定使用,除总行集中统一购买的汽车、机器设备折旧,用以归还贷款外,其余一律不平调集中下级行的折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各行处之间可以在上级行统一协调下,在自愿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有偿调剂使用折旧基金,集中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六章 折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管好用好折旧基金是财务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各级行处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按时报送专用基金使用情况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改造、更新。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处对折旧基金要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确保这项资金真正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对每个更新改造项目都要事先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在资金使用的管理中要建立健全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总行、分行对所辖各级行处折旧基金的使用、更新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济效益,负责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处要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行处行长(主任)对本行处固定资产和折旧基金的管理、使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照《试行条例》及《办法》的规定,有违反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税收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一、任意改变国家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多提或少提折旧的;
  二、自行扩大折旧基金使用范围,挪用折旧基金的;
  三、盲目购建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二十八条 《试行条例》规定对上述违反条例行为要给予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以下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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