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提取折旧的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系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机具和其他各种财产,或财政部门专项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
第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在用的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各类机具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第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
一、土地;
二、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
三、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
四、未正式交付使用以前试用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各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工商银行,由租入行处计提折旧,租赁费中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部分,视同提取的折旧。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及支付租赁费的会计处理:
(1)列固定资产帐:
收:237固定资产基金
付:238固定资产占款
(2)提取折旧:
收:248固定资产折旧
付:237固定资产基金
收:146专用基金存款-折旧基金
付:260折旧支出
(3)支付租赁费:
收:201联行往帐(或其他相应科目)
付:146专用基金存款-折旧基金
付:265业务支出-其他支出(可列成本部分)
应支付的租赁费大于当季(年)提取折旧费的,除将当季(年)提取折旧全部支付租赁费外,还应用更新改造资金及业务发展基金支付大于折旧费的租赁费用。
如租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和更新改造资金及业务发展基金不足以支付租赁费,其中有一部分支出已按有关规定列入成本,则折旧基金的实际提取金额应为:
实际提取折旧额=按折旧率计算应提折旧-已列成本租赁费金额
各行通过一般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产权非工商银行所有,故不提折旧。如各行以一般租赁方式出租固定资产,则产权仍属工商银行,出租行处计提折旧,折旧费应在租赁费收入中补偿。租赁费收入抵补折旧费的会计处理: